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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方僅支付了一部分拆遷款,就派人夜間強行拆房,合法嗎?

隨着城市建設的加快,《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漸漸走入大家的視野,條例中規定的“先補償,後拆搬遷”這一徵收領域的基本原則,也逐漸被大眾熟知。但實踐中卻有許多徵收方為了儘快拆遷,哄騙被徵收人,只給被徵收人一部分拆遷款,就要強行拆房。

徵收方僅支付了一部分拆遷款,就派人夜間強行拆房,合法嗎?

湖南省的李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接下來就跟即明律師一起來看看,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吧。

拆遷款只收到1/2,房子就被強制拆除

李女士房屋位於湖南省某處。徵收方以涉案房屋屬於某人民政府發佈的某項建設項目的徵收範圍為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於2018年5月與李女士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該協議約定一次性支付李女士徵收補償款貳佰萬元,2018年6月李女士自行搬遷。

但直到協議約定的日子,李女士也僅收到拆遷款一百萬元,面對沒有全部支付拆遷款的徵收方李女士拒絕搬遷。2018年11月某日夜間,李女士的房屋被徵收方強制拆除。

李女士認為徵收方違反協議至今未按協議支付全部房屋拆遷款並認為徵收方強制拆除自己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和實體均違法,明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徵收方行政強制拆除李女士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徵收方認為李女士違約,強制拆除行為合法

徵收方認為,李女士已經領取2000000元房屋徵收補償款中的1000000元,但直至房屋拆除之日,李女士以種種理由不肯履行騰空和辦理空房交接手續的義務。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對已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涉案房屋依法拆除。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本案中,李女士與徵收方簽署《徵收補償協議》,雙方因協議的履行問題產生爭議,在李女士未履行自行搬遷及交房義務的情況下,徵收方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應認定為行政機關強制當事人交付房屋的一種行政行為方式,屬於行政強制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各級行政機關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非經人民法院裁定,均沒有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

本案中,雙方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後,徵收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關於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和採取強制措施前應對當事人進行催告等法定程序的規定,並且以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在夜間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其行為於法無據,超越職權,行政行為的程序和內容均違反法律規定。

因涉案房屋被拆除,被訴行政行為已實施完畢,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該強制拆除行為應被確認違法。

近日湖南省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作出了判決,支持李女士的訴訟請求,確認徵收方作出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