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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糾紛怎麼申訴違法訴求?

一、拆遷安置糾紛怎麼申訴違法訴求

拆遷安置糾紛怎麼申訴違法訴求?

當事人可以請求當地縣級以上政府進行協調解決,協調雙方未達成合意的可以進一步由批准拆遷的人民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二、拆遷安置協議行政訴訟流程怎樣

拆遷安置協議行政訴訟的流程如下所示:

(一)起訴狀,這要包含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行政訴訟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訴訟的請求,更為重要的是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二)到法院立案,並繳納相應的訴訟費用;

(三)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等通知。

(四)法院立案後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開庭時間,或郵寄開庭傳票;

(五)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行政判決書》。

三、如何確定行政訴訟被告

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

1、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機關就是被告;

2、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複議機關為被告。

拆遷安置糾紛一般是針對於拆遷方與被拆遷方沒有協商好所產生的,在發生糾紛之後就需要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由當地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裁決,只要有合法的證據就可以獲得保護,拆遷房子一定要做到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這樣才不會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