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土地徵收如何補償?
一、長沙土地徵收如何補償?
1、徵收長沙市的土地,被徵收方可能會獲得的補償金為幾十萬元。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公佈徵收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以縣(市、區)為單位劃分區片,並明確其補償標準和地類係數。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但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地類係數。未利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參照農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徵收集體建設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體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製定。
2、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將徵地補償費用收支狀況向全體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徵收實施機構、鄉(鎮)人民政府等應當主動及時公開涉及土地徵收的相關政府信息,將土地徵收報批材料、徵地批准文件、徵地補償費用情況等信息在政府網站、徵地信息公開平台、鄉(鎮)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主動公開,接受羣眾監督。
二、徵收土地需要發佈徵地公告嗎?
1、徵收土地需要發佈徵地公告。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徵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權屬、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徵收時間等。
2、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前,不得動工建設。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後三個月內,對已經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將徵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到位;對未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並依法送達後,將所涉及的徵地補償費用存入指定銀行賬户。
三、什麼時候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1、在徵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被徵收土地的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利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收土地補償登記。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辦理登記的,不列入補償範圍。
2、縣級以上的政府,需要在既定的期限內完成徵地工作。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補償。
不管是徵收哪個地區的土地,徵收方通常都需要向被徵收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若徵收的長沙地區的土地,在實施徵地行為之前,需要制定徵地補償標準。然後按照該標準,確定被徵收方可以獲得的補償金。若是依舊不知道長沙土地徵收如何補償,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與專業律師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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