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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牛釘子户堅守10餘年終開拆,被徵收人能效仿麼?

近日,多家媒體大篇幅報道了深圳北站號稱“堅挺於宇宙中心”的最牛釘子户開拆的消息。

深圳最牛釘子户堅守10餘年終開拆,被徵收人能效仿麼?

《新京報》為此發表社論,指出這10年的成功堅守堪稱公民財產權的勝利,對深圳市政府依法行政、尊重公民權利的做法大加讚賞。

據報道涉案房屋的補償數額一度談到了2000萬元,但被徵收人仍拒絕搬遷。

而最終的補償結果街道辦負責人卻表示不便透露。

那麼,這一“堅守”成功的案例,是否具有為廣大被徵收人借鑑、效仿的意義和價值呢?

本案中政府沒有走司法強拆途徑的原因是複雜的。

綜合各方報道看,涉案房屋開始是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

如果按違建處理,房屋將可能面臨被責令限期拆除直至司法強拆的窘境。

然而實踐中政府並沒有這麼做,理性分析下來的原因只有一個,即涉案房屋即使在權屬上確有瑕疵,也是由於歷史遺留原因造成的,從法律上不具備司法強拆的條件。

從後來執行的6548元每平米的補償標準來看,政府已經放棄了對涉案房屋走違建處罰的這條路,轉而選擇就補償事宜與楊女士一家溝通、協商。

然而6548元每平米對應的補償價款大約為622萬元(涉案房屋面積約950平方米),所謂的2000萬元補償是怎麼談出來的呢?顯然,政府在對涉案房屋的徵收補償過程中存在法律問題。

據報道,根據《深圳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標準與人口資格標準的住宅,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的部分,按‘拆一補一’原則進行產權調換或者給予商品房交易均價的貨幣補償;超過48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政府據此拒絕給予楊女士一家產權調換安置,而楊女士一家則堅持要求“拆一補一”,這是補償糾紛的主要內容。

問題在於,上述深圳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是否有違上位法?楊女士一家依法是否有權要求產權調換安置?恐怕正是由於這些難以逾越的法律問題,才使得政府始終不具備通過司法強拆途徑“解決問題”的條件,涉案“釘子樓”才得以在10餘年中長期屹立不倒。

青年律師黃豔指出,凡事都是有因有果的。

深圳最牛“釘子樓”得以10年不倒,一定有其事實方面的深層次原因,而不是偶然的結果。

因此,簡單地將此案最終的“大團圓”結局歸結為“公民財產權的勝利”,難免有失偏頗。

更客觀的説法是,綜合各種複雜因素,在博弈中,被徵收人佔了上風。

據此,黃豔律師就“釘子户”這一維權方式、手段提出了4點建議:

其一,謹慎選擇。

即“釘子户”一定是不得已的、被迫的維權選擇,如果補償合適了,一定要能走就走。

以本案為例,我們假設貨幣補償2000萬是真的,那麼在如今深圳高企的房價面前,2000萬能買幾套房呢?950平米的房子內需安置人口有多少?安置房又得買到多遠的位置去呢?顯然,還是補償不合適,致使被徵收人被迫選擇了留守老房。

須知,“釘子户”的日子,是不好過的,所以選擇這一招“殺手鐗”,一定要謹慎再謹慎。

其二,適可而止。

下決心“釘”了,也得有個度,有個完,不能無限期的“釘”下去,那樣誰也受不了。

就客觀實際而言,我們不能指望全國各地的政府都像深圳政府這般“依法行政”,能拿出10年的耐心來跟被徵收人一點兒一點兒談。

釘的時間越久,則遭遇暴力強拆的風險越大,出現各種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係數越高。

因此,被徵收人一定要做到適可而止,調整出合理的補償結果預期和良好的心態來,在補償數額“比較滿意”的情況下考慮簽約走人的問題。

想要100,談到80,能不能走了?是不是一定要談到100才叫滿意?99算滿意麼?這些問題,被徵收人是要想想清楚的。

所謂博弈、協商,本就需要讓步、妥協,不能只剩下鬥爭。

其三,避免衝突。

這點不多説,“釘”可以,但不能隨便和政府“幹”。

説白了,釘子户是需要隱忍、剋制的韌性的。

實踐中那些面對政府的逼遷、騷擾小動作選擇了抱煤氣罐的,都沒有好的結局。

既然選擇了“釘”,那麼重點就在於守房,一旦引發衝突落入政府挖好的“圈套”之中,人被帶走了,房還怎麼守呢?

其四,有所作為。

深圳一案中事實之一,是留守的楊女士一家採取了法律途徑維權,這點非常重要。

“釘”的目的,是為了保留房屋這一協商、博弈的重要籌碼。

因此,“釘”必須配合其他法律動作同步實施才可能有效,不能只是“釘”,完了什麼也不做。

積極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啟動有計劃、有步驟的法律維權措施,與“釘”的手段搭配適用,這才能收到良好的維權效果。

最後想要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深圳最牛釘子户一案,是具有極強的特殊性的,被徵收人不宜簡單套用、效仿這一“釘”10年的維權方式,否則難免落入“東施效顰”的尷尬境地。

要知道,如果將徵地拆遷維權比喻為一盤棋局,那麼政府永遠是先出招、先走棋的一方,“當頭炮”永遠是由政府先走出來,被徵收人才能根據情況去選擇“把馬跳”還是“順跑”對攻。

棋局開始階段是個什麼形態,先手方永遠是起決定作用的。

因此,被徵收人的棋怎麼走,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一方怎麼佈局。

釘不釘,釘多久,那得看政府,而不能只想着自己。

重要的是通過法律手段適時實現“反先”,將主動權撥轉到自己這邊,那麼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結果就是可期的勝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