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被強拆了還能要補償嗎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對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拆除,但是應當依法履行程序,當事人依然有權利在違法強拆中獲得賠償。
案情簡介:
2009年,廣東省xx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xx縣政府”)規劃建設xx縣有色金屬循環經濟產業基地,需要徵收xx縣周田鎮新莊村民委員會新圍村民小組的部分土地。葉先生等三人的房屋所佔土地在被徵收土地範圍之內,屬於未經鄉鎮規劃批准和領取土地使用證的“兩違”建築物。
2009年8月~2013年7月期間,xx縣政府先後在被徵收土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張貼《關於禁止搶種搶建的通告》、《徵地通告》、《徵地預公告》、《致廣大村民的一封信》、《關於責令停止一切違建行為的告知書》等文書,以調查筆錄等形式告知葉先生等三人房屋所佔土地是違法用地。2009年10月、2013年6月,xx縣國土資源局分別發出兩份《通知》,要求葉先生停止土地違法行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時許,在未發強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況下,xx縣政府組織人員對葉先生等三人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葉先生等三人遂向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xx縣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裁判結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判決:確認xx縣政府於2013年7月12日對葉先生等三人房屋實施行政強制拆除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律師解析:
葉先生等三人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未經政府批准屬於違法建築,但xx縣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對葉先生等三人所建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即採取強制拆除前未向葉先生等三人發出強制拆除通知,未向強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張貼公告限期自行拆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的規定。而且,xx縣政府在夜間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有關“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行強制執行”的規定。
此外,對於違章建築被強拆、偷拆等能否獲得合理的補償,不僅僅取決於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律師在幾個博弈主體之間的運籌帷幄舉足輕重。作為具有類似違章建築補償問題的當事人,若遇此種情形,建議尋找專業的律師把關,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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