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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拆後領取了補償款,還能起訴違法強拆嗎

房屋被強拆後領取了補償款,還能起訴違法強拆嗎

拆遷改造本是為了城市建設改善生活環境造福羣眾的一項工程,,但是有些徵收方為了快速完成拆遷任務,對有異議的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違法強拆。有些被拆遷人覺得,既然房子都被拆了,於是就去領取了拆遷補償款,但事後卻越想越不痛快,想要起訴徵收方強拆違法。那麼在這種已經領取了拆遷補償款的情況下,還能起訴徵收方的強拆行為違法嗎?即明律師告訴大家,是可以的。

房子被強拆,當事人為減少損失領取了補償款

王女士在安徽省某處擁有房屋一處,多年來用於生產、生活。2015年因該地城市建設,王女士房屋在該建設項目的徵收範圍之內。但由於徵收方與王女士對安置補償沒有達成合意,王女士一直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怎料在2016年12月4日晚,徵收方在無任何事先通知或催告的情況下,非法將王女士房屋強制拆除,屋內大量物品也遭遇毀損、滅失。

2016年12月12日,徵收方找到王女士,將被徵遷房屋的房屋徵收費用補償明細表拿給王女士看,並要求王女士在上面簽字。房子已經沒有了,王女士害怕這次如果再不簽字,連補償款都沒有了,於是在明細表上籤了字。2016年12月14日,王女士在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審定表簽字,2017年1月26日,王女士領取了拆遷補償款。事後,王女士則是越想越生氣,房子被強拆,不能就這樣不了了之。於是在諮詢了專業律師後,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徵收方的強拆行為違法。

事後領錢行為,不屬於追認

在訴訟過程中,徵收方表示,雖然自己實施了拆除行為,但徵遷過程中的行為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且王女士在拆遷行為結束後,在相關征遷手續上進行簽字確認並領取了相應的補償款,説明王女士事後追認了徵遷行為,因此,我們的拆除行為不違法。

王女士的訴訟代理律師則認為:行政拆除與行政補償是徵收過程中不同的行政行為,王女士堅持對行政拆除行為提起訴訟,表明其對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未放棄主張權利,且王女士事後領取補償金的行為,是為了減少損失。

最終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徵收方的徵遷行為違法。

即明律師提醒大家,房屋的拆除只有兩種途徑,一是徵收方與被徵收人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補償協議後拆除。二是在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説,只有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拆除房屋。其他任何部門的強拆行為,都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