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家人代簽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來強拆,確認違法沒商量!
僅憑一份他人代簽的徵收補償協議,徵收方就徑行強拆房屋。
本文,看在明拆遷律師王家才如何通過信息公開+訴訟的經典模式幫助被徵收人奪回屬於自己的簽約權利……
【基本案情】
因棚户區改造項目,山東某縣許女士等人的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
該房屋系許女士愛人王先生所留之遺產,王先生已去世多年。
徵收雙方就安置補償進行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
2017年6月,當地街道辦與許女士的兒媳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並由該項目的開發商將相關補償款項轉入許女士賬户。
許女士在知悉相關情況後,即向棚户區改造項目指揮部等單位提出書面異議,明確表示不認可該協議。
2017年9月,縣政府組織棚户區改造指揮部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將許女士的房屋強制拆除。
許女士等人遂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王家才律師幫助維權。
【辦案經過】
1. 啟動政府信息公開程序。
為了解涉案土地房屋的徵收情況,許女士等人在王家才律師的指導下主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依法向縣國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其公開徵收涉案土地房屋的徵地批覆、徵地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勘測定界圖等相關信息。
之後縣國土局作出答覆,涉案集體土地已於2010年被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為國有。
2017年,縣政府及相關單位對涉案房屋進行拆遷,卻仍按原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標準予以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許女士等人有權請求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2. 對違法強制拆除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針對縣政府的違法強拆行為,代理律師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
在庭審中,被告辯稱許女士的兒媳已與街道辦等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其拆除行為是在簽訂協議之後實施,不違反法律規定。
代理律師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案外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和授權,擅自與街道辦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放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相關權利,該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被告縣政府實施強制拆除房屋違反法定程序。
法院經審理認定,案外人在沒有取得案涉房屋權利人的授權情況下,簽訂的搬遷補償協議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縣政府在無任何書面徵收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以無效的搬遷補償協議為根據對涉案房屋予以強制拆除,違反了法定程序,最終判決確認縣政府的強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無論是土地徵收還是棚户區改造,都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本案中,行政機關為了推進徵收拆遷進度,以與案外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違法方式作為其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依據,最終逃脱不了公正的法律判決。
面對這類違法行為,被徵收人應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而同時需要吸取的經驗教訓是,被徵收人在維權的同時一定要確保家庭的團結和睦、態度一致,不給徵收方的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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