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地拆遷竟成了強人所難,究竟誰之過
劉先生當地正進行棚户區改造工作,劉先生的房屋建築面積大約為三百餘平方米,並且一直用於服裝經營,正在此次的棚户區改造的範圍內。按照拆遷工作的進程,負責的房屋價格評估公司根據所在地區棚改指揮部的委託,對劉先生的房屋進行了綜合評估。但是評估結果出具後,劉先生卻對正面臨拆遷的房屋所得出的補償安置金額有異議,同時劉先生提出要求產權調換,最後與拆遷方也未能達成安置補償協議。
後劉先生不服,對拆遷糾紛提起裁決程序。本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根據劉先生提起的裁決申請,同時依據房屋價格評估公司的評估價格對此次棚户區改造的拆遷人與劉先生的拆遷糾紛作出裁決,裁決的主要內容為:“按照目前的評估價格給予劉先生安置補償款;由拆遷人提供一套就近商鋪但是需要劉先生支付50萬元的購買費用,購房款由劉先生其自行承擔,如劉先生不予認可則購買權限自動喪失;並且由拆遷人安排過渡房屋一套供劉先生等家人用以臨時居住......”。
收到裁決決定後,劉先生還是不服,劉先生認為,自己本身商鋪的經營地段客流量較大,其他地段的商鋪根本無法與之相比,並且評估價格也遠低於市場價格。對該裁決不服,於是劉先生在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裁決。
其實本案中,拆遷人以及裁決機關存在許多的疏漏。首先該住建局也就是裁決機關在裁決時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在此次的拆遷人與劉先生的拆遷糾紛的裁決當中,裁決機關並沒有告知劉先生對糾紛爭議享有陳述及申辯的權利,而是僅僅依據劉先生提起的裁決申請以及拆遷單位單方委託的評估公司的評估結果作為行政裁地的依據,是不符合相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當中明確規定,禁止拆遷方單方來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而房地產格評估機構應當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的方式來確定,也就是説本次的房屋價值評估結果並不能作為合法依據,應當依據法定程序重新組織評估。
總的來講,目前針對拆遷評估流程的規定非常完善,作為被拆遷人我們可以多關注這方面的法律知識,結合地方的具體規定,隨時隨刻的審查拆遷方的拆遷進程,尤其是評估過程,這影響着補償款的具體數額,直接影響被拆遷人的預期利益。本案中,該住建局在行政裁決中以拆遷單位單方面委託的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為依據,作出行政裁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給劉先生重新做出公平合理的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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