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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理賠過期責任究竟在誰

法律1.94W
車險理賠過期責任究竟在誰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車險理賠怎樣計算,主要是誰的責任

第一、交強險只分有責賠償和無責賠償兩種。這和商業保險的理賠要具體分責有很大區別。只要被保險的機動車輛有一點責任,保險公司就要在6萬元限額內予以理算賠償,機動車在無責的情況下只在1.2萬元的限額內賠償。
  第二、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損失並不是只要在限額範圍內,保險公司就全部買單。因為交強險是分項的,保險公司只在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此,即使沒有超過6萬總限額的交通事故,車主也可能要承擔損失。這樣,在投保交強險外再加投保一份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顯得很有必要。
  第三、交強險並不是全部賠償,它也有免責條款。在交強險條款中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或者管理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