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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文化市場,是指按價值規律進行文化藝術產品交換,和提供有償文化服務活動的場所。是文化藝術產品生產和消費的中介。

頒佈單位:文化部辦公廳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6-01-06

實施時間:2016-01-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中央其他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等有關規定,加強文化市場內容監管,加大對嚴重違法經營主體的懲戒力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誠信自律,淨化市場環境,根據我國文化市場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將含有禁止內容且社會危害嚴重的文化產品、嚴重違反文化市場有關法規規章的經營主體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並向社會公佈,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文化市場黑名單包括文化產品黑名單和經營主體黑名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化產品,包括營業性演出、藝術品、遊戲遊藝設備、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畫面以及網絡音樂美術娛樂、網絡遊戲、網絡動漫、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手機音樂等網絡文化產品。

第四條文化部負責指導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負責文化產品黑名單的列入、公佈工作,負責建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負責違法文化產品的信息的報送工作,負責本轄區經營主體黑名單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文化部根據專家審查意見,經依法認定,將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等文化市場有關法規規章禁止內容且社會危害嚴重的文化產品,列入文化產品黑名單。

第六條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誰處罰,誰報送”的原則,將含有禁止內容的文化產品的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5日內,通過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或者其他方式報送文化部。

報送內容應當包括違法文化產品名稱、類型、經營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案由、處罰信息及違法文化產品內容(含視頻、音頻、遊戲、歌詞、劇本等)。

第七條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及“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有下列嚴重違法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列入黑名單。

(一)因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被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二)被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吊銷許可證的;

(三)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門撤銷或者因偽造、變造許可證、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行政處罰的;

(四)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自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決定生效之日起5日內,將經營主體列入黑名單。

經營主體跨區域從事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被異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行政處罰,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經營主體所在地同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由其負責將經營主體列入黑名單。

第九條經營主體被列入黑名單後,列入機關應當於列入當日將有關信息錄入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錄入信息應當包括經營主體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案由、處罰信息、列入日期、列入機關等。

第十條除依法不宜公開的之外,文化部統一向社會公佈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地方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本轄區的經營主體黑名單,同時通過官方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方式予以公佈。文化市場黑名單全國適用。

第十一條 經營主體被列入黑名單滿5年的,由列入機關組織監督檢查,未發現在列入期間有違反文化市場有關法規規章行為的,移出黑名單並予公佈。

第十二條經營者對其文化產品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或者經營主體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佈之日起30日內,向列入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列入機關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日內核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通過核實發現列入黑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 列入經營主體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列入機關應當在知道相關決定後3日內,將經營主體移出黑名單並報告文化部。

第十四條 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向涉嫌嚴重違法經營主體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時,應當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單的風險。

第十五條禁止傳播、經營被列入黑名單的文化產品。文化行政部門進行行政審批時,對申請中含有黑名單文化產品的,不予批准;對傳播、經營過黑名單文化產品的經營者提交的申請予以重點審查。

第十六條 經營主體被列入黑名單期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依法不得擔任新設立文化市場經營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七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被列入黑名單的文化產品及經營主體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八條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不得將被列入黑名單的文化產品納入評獎評優的範圍,不得將被列入黑名單的經營主體納入表彰獎勵、政策試點、政府採購、政策性資金及項目扶持等範圍。

第十九條 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將經營主體黑名單通報有關部門,予以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傳播、經營黑名單文化產品的行為,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文化市場有關法規規章行為的,有權向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舉報。

第二十一條 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在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追責。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