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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徵收補償,面積該如何認定?

農村宅基地徵收補償,面積該如何認定?

一、農村宅基地徵收補償,面積該如何認定?

一般以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記載為準。如記載與實際不符的,除已依法確認的違章建築外,應以實際面積為準。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規定,明確政策,依法登記:

各地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切實解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存在的政策問題,嚴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關口。

(一)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户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二)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三)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對宅基地超佔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户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二、宅基地房屋如何買賣?

1、我國現階段的法律明文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得買賣交易。

2、 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確實可以依照法律途徑進行合法有效的流轉,切使用權的對象限定為農村的集體成員,並且一旦將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出去後就不得再擁有新的宅基地了。此處的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3、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4、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5、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對於宅基地面積的確認,其實和拆遷城市房屋時確認房屋面積的道理都是一樣的,政府除了會查看產權證上登記的信息之外,必要的情況下也會丈量的。而且政府部門有專業的丈量宅基地面積的儀器,不過,大多數的情況下,證書上登記的面積和實際面積都是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