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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農村宅基地面積如何申請和審批,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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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農村宅基地面積如何申請和審批?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由於城市化的進程加快,近年來中央也一直在全國各地推行建設新農村的任務,為了適應政策的發展變化,各省的土地管理條例也多次修改,那麼河北省農村宅基地面積的標準和國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標準是否有不同?在這裏,本站小編將為您介紹。

一、河北省農村宅基地面積如何申請和審批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七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佈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佈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佈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第十條 農村村民佔用農用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佔用林地建設住宅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佔用耕地建設住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事先開墾與佔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二條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收回: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一户一處之外的宅基地;

(四)農村五保户騰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根據地上附着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二、宅基地面積標準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户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一户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並且滿二年未轉讓其多餘的住宅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户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後,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應當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償收回。

綜上可知,河北省實行的是一户一處宅基地制度,宅基地的面積根據人均耕地的面積而定,同時具體到每個縣市時,依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有所區別,詳情還請到當地土管所進行諮詢。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河北省農村宅基地面積的相關法律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齊齊哈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