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傳喚是強制措施嗎?
一、強制傳喚是強制措施嗎?
強制傳喚是強制措施,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二、強制傳喚判決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説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三、口頭傳喚8小時後怎麼辦
對於口頭傳喚的時間法律的規定:
1、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口頭傳喚後,對違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沒有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傳喚查證時間不會超過八個小時。但是如果情況複雜的話,也不會超過二十四個小時。而對於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口頭傳喚的時間不會超過十二個小時,案件重大的時間也不會超過二十四個小時。對於口頭傳喚超過八小時的,要考慮到案件的複雜情況,看具體的案件分析,如果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間,建議找律師進行諮詢處理。
公安機關通常情況下需要拿着傳喚證才可以傳喚知曉案情的民事主體,雖然很多可能會被傳喚的主體,並並不屬於刑事犯罪者,但是其確實是刑事案件偵破的關鍵,故此案件在偵查期間,若是公民不配合傳喚,有可能被行政機構強制要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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