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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區改造違建補償標準

根據《中央補助城市棚户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棚户區改造補償標準如下:
1、第六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
2、第七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户區改造的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户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1)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户數兩項因素權重分別為30%、70%,根據城市棚户區改造情況,財政部可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調整兩項因素權重。
(2)徵收(收購)面積和户數,以徵收(收購)人與被徵收(收購)人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為依據。徵收(收購)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築面積。
(3)徵收(收購)户數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户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户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户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户數。
(4)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係數。
3、第八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1)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
(2)上述過程+(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户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户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
(3)公式中,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面積,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面積。
(4)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户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徵收(收購)户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徵收(收購)户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徵收(收購)户數。
(5)上述有關計劃徵收(收購)面積和户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徵收補償(收購)協議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為準。

棚户區改造違建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