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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房屋第二次拆遷怎麼補償?

一、拆遷補償

南寧房屋第二次拆遷怎麼補償?

1、第九條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臨時建築許可證》又未明確規定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物,按下列標準予以補償:

(一)用紅磚砌牆體、石棉瓦或紅機瓦蓋頂的,扣除50%作為舊料複用,餘下50%按兩年使用期折舊計費;

(二)採用無法複用的材料(油氈、竹蓆等),根據總價按兩年使用期折舊計費;

(三)採用其他材料能複用的,扣除複用部分,然後按兩年使用期折舊計費。

2、第十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文書所註明的房屋建築面積。

3、第十一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房屋重置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重置價格=被拆除房屋基本價格(附件一)+地段價格(附件二)

《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裝飾價格按附件三結合成新計算。

4、第十二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商品房價格是指拆遷人根據房屋的結構、功能、質量、用途及地段等提出具體的價格方案,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物價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審核確定的房屋價格。

5、第十三條《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徵購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徵購價格=被拆除房屋基本價格(附件一)×成新(附件四)+地段價格(附件八)

6、第十四條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營業鋪面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按每段級差遞增5%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附件五)。

7、第十五條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內(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級差遞增5平方米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附件六);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超過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級差遞增5%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附件五)。

非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補償的,按附件七的調換系數折算建築面積。

8、第十六條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拆遷屬於單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遷人自建的,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作價補償的金額;

(二)因異地遷建而發生的徵地所需費用;

(三)按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所需費用和設備安裝費用;

(四)被拆遷企業停產期間內停工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及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和補貼。沒有執行國家規定工資標準的企業,按職工本人停工前三個月平均工資收入(除去獎金和加班工資)支付。停工職工的社會保險費按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支付。離退休人員工資按下列計算公式支付:

應支付人數=(被拆遷企業在崗停工職工人數/被拆遷企業全部在職職工人數)×被拆遷企業全部離退休人數

應支付金額=(被拆遷企業全部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及政府規定補貼津貼總額/被拆遷企業全部離退休人數)×應支付人數

9、第十七條《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附屬物,按下列標準予以補償:

(一)拆除《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私房自搭閣樓(不含在原房屋頂上加建的住房),閣樓的補償可根據高度和質量按每平方米100元-200元結算;被拆遷人要求按原面積60%安置的,按重置價格結算,由被拆遷人支付

1、住宅:以被拆除住宅房屋的租賃憑證為計算單位,租賃憑證標明的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級差遞增5平方米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附件六);租賃憑證標明的建築面積超過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級差遞增5%的標準增加補償面積(附件五)。

2、非住宅:營業鋪面按本細則第十四條的標準補償,其他非住宅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補償。

二、拆遷安置

1、第十八條依照《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正常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設施的最低標準是:

(一)臨時安置房的居住房屋層高在2.6米以上,具備自然通風、採光條件,磚砌牆、內牆批灰、瓦屋面或混凝土屋面、水泥地坪、有隔熱層;

(二)臨時安置房屋應配備廚房、廁所,供水、供電和排水設施良好;

(三)臨時安置房道路暢通,並有專人負責管理臨時安置房的治安、衞生、房屋維修等工作。

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屋離原居住點路線距離在4公里以上(含4公里)的,拆遷人應解決交通工具或參照公共汽車月票價格每人每月付給交通補助費。

2、第十九條《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搬遷補助費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房屋搬遷補助:

1、住宅房屋按户口簿常住人口為計算單位,1-3人户每户300元/次,4人户(含4人)以上每增1人增加50元/次。

2、非住宅房屋按實際搬遷的貨物及里程計算,依據本市運輸價格規定付給搬遷補助費。

3、搬遷誤工費每户100元/次。

不屬拆遷人要求,被拆遷人自行增加搬遷次數的,拆遷人可不付搬遷補助費。

(二)其他搬遷補助:

1、電話遷移費,由拆遷人按搬遷次數並依據電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付給被拆遷人;

遷移營業性電話,被拆遷人要求繼續營業的,按以上標準執行;被拆遷人不要求繼續營業且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停機的,由拆遷人支付原電話安裝費用;

2、有線電視安裝費,按廣播電視部門規定的原安裝收費標準,由拆遷人支付給被拆遷人;

3、三相電源的安裝費,按供電部門的規定標準,由拆遷人支付給被拆遷人;

4、被拆遷户子女需要轉學的,由教育部門安排就近入學就讀,拆遷人按5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付給接收入學的學校,學校不再收取額外費用。

3、第二十條《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臨時過渡補助費,依據原房屋所有權證註明的建築面積並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4-6元;

(二)非住宅(不含營業鋪面)房屋:辦公倉庫用房每平方米8-12元/月,其他用房每平方米2-6元/月;

(三)營業鋪面按實際營業面積計算(不含營業配套用房):一級地段為每月40元/平方米,二級地段為每月35元/平方米,三級地段為每月30元/平方米,四級地段為每月25元/平方米,五級地段為每月20元/平方米,六級地段為每月15元/平方米。原僱請的臨時工要清退的,由拆遷人按勞動合同或勞動部門規定的工資標準,付給每人一個月的工資。

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前自行將住房改作營業鋪面且經營手續齊全的,可由拆遷人按本條第三款的標準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三個月的補助費,但補償仍按房屋所有權證註明的用途和麪積補償。

已按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領取企業停工職工工資的,不再付給臨時過渡補助費。

4、第二十一條屬落實政策回城户,在拆遷範圍內具有常住户口、居住滿十年且他處無住房的,拆遷人應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按原住房的面積結合常住户口人數給予安置,房屋使用人按房產管理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向拆遷人交納租金或一次性按重置價格購買。

5、第二十二條居住在拆遷範圍內,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均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1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積的,由拆遷人按人均12平方米建築面積安置,超出按規定應補償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安置面積超過人均12平方米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被拆遷人因家庭成員結構要求分户安置的,拆遷人應視應安置的建築面積和其家庭成員構成情況,給予分户安置。

6、第二十三條依據《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安置房屋內裝修最低要求是:內牆刮膩子,樓地面水泥或花磚,設有獨立廚房、衞生間。衞生間設蹲式便器,卧室、客廳安置日光燈,每套住房配有水、電錶。

安置房竣工須經質檢部門驗收,質量標準達到合格以上和裝修標準達到上述規定後,方能交付使用。在使用期間,保修期內的房屋維修費由拆遷人負責,人為損壞屬使用人責任的,其房屋維修費由房屋使用人支付。

凡用舊房作為安置房的,須經市拆遷辦審核,室內裝修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禁止將危房用作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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