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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的標準規定有什麼?

產權調換的補償標準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的。

拆遷補償的標準規定有什麼?

所謂建築面積,一般是指產權人擁有房屋的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具體實施中按照1982年國家頒佈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執行。實踐中常常出現償還房屋的建築面積與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不相同的情況,或者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但二者在結構上不同,由此產生產權調換的價格結算問題。

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非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重置價格是指現在重新建造與被拆除房屋相同結構、相同標準、相同質量的房屋的造價(以每年公佈的當年造價為準)。結構差價是指不同結構的房屋所花費的不同造價之間的差額,以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與償還房屋的造價之間的差額作為結算的標準,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結構差價。非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即以重置價格結合該房屋的新舊程度核算,一方以貨幣形式向另一方支付。

至於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是考慮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情況複雜,各地對結構差價支付亦採不同政策,因而不在全國實行統一的規定。

作價補償的標準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的。實行作價補償,應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局或者專門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以評估的價格作為計算的依據。一般不允許當事人之間私下交易

《拆遷條例》對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提出了特別的要求。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作價補償的,應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不考慮該房屋的新舊程度。無論哪一種補償形式,都將房屋的附屬物也納入補償範圍。這是考慮到當地居民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為了迅速恢復公益事業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