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法》對拆遷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不管在城市土地上還是農村土地上進行相關拆遷,拆遷補償都是核心環節。絕大多數的拆遷糾紛也是由於被拆遷人對於拆遷補償不滿意引起的。那麼,拆遷法對拆遷補償的規定是什麼?補償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拆遷法》對拆遷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沒有《拆遷法》相關規定需要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執行。
1、房屋拆遷補償項目: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2、拆遷補償方式包括:
(1)貨幣補償。
(2)房屋產權調換。
(3)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統一的標準,評定土地等級。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佈徵收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一般是每3年調整一次,並逐步提高。
4、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5、農村房屋拆遷的具體流程,目前尚無統一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但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流程和精神落實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不合理怎麼辦?
(1)可以向國家有關自然資源督察機關反映拆遷違法情況: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和派駐地方的家自然資源督察局省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一)耕地保護情況;
(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
(三)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與實施情況;
(四)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落實情況;
(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國家自然資源督察部門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督察意見書,還可以約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並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2)第一時間委託律師介入處理,越早越好。拆遷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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