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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遷補償標準新政策規定有哪些?

上海市政府近日發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規定動拆遷安置的人口必須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連續滿一年,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等符合《辦法》規定的標準認定。

上海拆遷補償標準新政策規定有哪些?

市政府近日發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規定動拆遷安置的人口必須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連續滿一年,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等符合《辦法》規定的標準認定。

1、應安置人口的認定對象: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種人:拆遷範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範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户的;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範圍內家中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本市居民因應徵入伍、出國(境)而註銷拆遷範圍內的户口,後又恢復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註銷拆遷範圍內的户口,後又恢復户口的;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種人可認定為應安置人口。

3、無其他住房的六種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於拆遷範圍內的應安置人口;户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於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因應徵入伍而註銷户口的人員;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註銷户口的人員;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於拆遷範圍內的應安置人口;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種人可以認定為應安置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