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徵地補償安置費條例細則是怎樣的?
海南省地處國家最南的省份並且四面環海,涉及海南省當地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的標準,就會有不一樣的地方,那麼具體的實施條例和細則是怎樣的呢?根據有關的説法,徵地補償的標準應該,給予,並且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條件下才能夠進行。
海南省徵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轄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農民自住房屋的,應當先依法辦理徵地手續。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以及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的房屋等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城改造,有利於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
第五條房屋拆遷應遵循先補償後搬遷和先安置後拆除的原則。
第六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辦理各項拆遷手續,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七條市城市建設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建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房屋拆遷工作。市城建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管理房屋拆遷事務的組織具體實施本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八條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應向市城建主管部門申請,並具備以下條件和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已取得的建設項目的批准文件(包括立項批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文及紅線圖);
(三)具有不低於80%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四)有合法產權、建築質量合格的安置房屋或者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的週轉用房;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拆遷自有房屋,就提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拆遷房屋《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經房地產主管部門確認的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文件。
第九條市城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拆遷人全部有關有效文件和資料之日起,15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自領取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動員拆遷的,拆遷許可證失效。
第十條市城建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後5日內,應將拆遷人、實施拆遷單位、拆遷範圍、安置房地點、拆遷期限、搬遷期限等內容以公告形式予以公佈。
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範圍和延長拆遷期限。
第十一條拆遷範圍確定後,市城建主管部門應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遷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大中專畢業生回籍、婚姻等確需遷入户口的除外;
(二)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等手續,但依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需執行的除外;
(三)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裝飾房屋等批准手續;
(四)企業登記手續。
暫停期限為1年。需要延長期限的,可以延長一次,並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報市城建主管部門批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年。
對於海南省的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其中涉及到的就是關於房屋以及相關建築的拆遷,因為一旦涉及到徵地補償的,就會對有關的物件進行拆除,相關的就會涉及到嵌入以及遷出居民的情況,並且應該要依照不破壞利益的前提下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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