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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海南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海南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徵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等。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

土地補償費按下列標準支付:

(一)徵收水田、旱田、菜地、園地和魚塘,按該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支付;

(二)徵收已種植但未收益的園地,可以按作物長勢比照鄰近同類作物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8倍支付;

(三)徵收林地,按被徵林地平均年產值的10-15倍支付;

(四)徵收其他土地,按第(一)項中旱田的標準減半支付。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支付。徵收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林地平均年產值的10-15倍支付。

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屬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產值支付,屬多年生作物的,根據其種類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樹木按實際價格支付。徵收城市效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青苗補償標準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測算,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並應當定期調整。

徵地方案公告發布後被徵收土地單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擊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徵地補償費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逾期支付的,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並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款總額的1%。支付滯納金。逾期利息和滯納金應當支付給被徵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依法應當獲得補償的被徵地農民或其他權利人。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全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的,不得使用被徵土地,不得辦理供地手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緩下達該市、縣、自治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依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等鄉(鎮)村建設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報請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具體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以上就是海南征地補償標準的介紹,可見徵地補償費是根據不同土地的類型界定的,此外還應支付居民相應的安置費、青苗費、附着物費等。徵地時國家發展過程中必經的階段之一,雙方應該本着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徵收,不可強行徵收,不侵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