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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及徵地補償條例有哪些

一,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及徵地補償條例有哪些

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及徵地補償條例有哪些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管理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和濫用土地,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資源開發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

(三)組織基本農田劃定,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未利用土地開發,組織土地整理、土地復墾;

(四)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動態監測,實施土地權屬調查、土地登記發證,調處土地權屬爭議;

(五)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交易,組織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六)負責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請,辦理土地徵用、劃撥手續;

(七)實施土地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四條鄉(鎮)、村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公用和預留的集體機動土地,屬鄉(鎮)、村全體農民集體所有。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出租、抵押等權利的設定登記及變更登記。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自改變或者批准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七條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縣級土地利用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劃定。鄉級土地利用區,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鄉

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

城鎮建設和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湖泊灘地;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耕地。

第八條地、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准。

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

具體的條例規定,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這樣問題的處理才不會喪失法律上的基礎,不過需要自己多加留意具體的要求,這樣事情的解決就會有着充分的保障,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應對,進而更好的操作,但是在有關的環節處理上會有不少的歧義,因此自己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