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依據是什麼?
一、雲南省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依據是什麼?
雲南省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依據是《雲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該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規劃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主要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規劃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城鎮土地的使用權人。使用權人未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實際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設市城市,包括設區的市和不設區的市;所稱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所稱建制鎮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其他建制鎮;所稱工礦區是指符合建制鎮標準,但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本辦法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已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土地使用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確定;
(二)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有權批准使用土地的機關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積確定;
(三)無土地使用證書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納税人申報的實際土地面積確定,納税人申報的土地面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核定;
(四)因擴建、改建、城市規劃調整等原因增加或者減少的土地,按照變動後的實際土地面積確定。
第五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税額幅度,依照本辦法所附的《雲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表》執行。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城鎮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大城市的土地應當劃分為5個以上等級,中等城市的土地應當劃分為4個以上等級,小城市的土地應當劃分為3個以上等級,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土地應當劃分為2個以上等級。
各等級土地的具體適用税額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在《雲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表》確定的税額幅度內製定,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七條 國家及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具體的適用地區和適用税額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土地,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並經縣級地方税務機關核實後,方能享受定期免税優惠。
第九條 納税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審核後,報省地方税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地方税務機關提供城鎮土地使用權屬、位置、面積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資料,協助地方税務機關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申報納税期限分為半年、季、月。納税人具體適用的申報納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務機關確定。
第十三條 納税人應當按照地方税務機關確定的申報納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報送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登記表和納税申報表。
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登記表和納税申報表由省地方税務機關印製。
第十四條 新徵收的土地,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條 使用權屬有爭議的城鎮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權屬確認後,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繳納。
第十六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收入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自2007納税年度起,城鎮土地使用税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雲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雲南省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和計算是比較複雜的税務計算程序,主要的原因在於土地開發使用的方式類型有很多種,在開發商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的時候,如果是從事商業性質的土地開發那麼所需要交納的土地使用税相對也會更高,如果從事的居住性質的那麼相對會更低,而進行公益性質開發的可能不徵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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