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內容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徵收土地他是需要進行補償的,這種補償並不僅僅包括土地本身的補償費用,除了土地本身的費用,還包括人員的安置費用,還有地上附着物之類的費用,很多人都想清楚的瞭解一下,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內容是怎樣的?
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內容是怎樣的?
首次確定了“足額”的標準。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但該“足額”標準並不是市場價值的“全額”補償,因為農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場化的,其真實的市場價值無法有效計算。所謂“足額”是指土地的成本價值,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二、首次明確了用益物權人的補償請求權。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該條款將徵收補償費的受益主體範圍由傳統的所有人擴張至用益物權人,為一善舉。但不足之處在於,用益物權人依然不足以概括所有因徵收、徵用的受損害者,如現實中不動產的承租人,在投入鉅額裝修費用之後,往往因拆遷而血本無歸,其利益補償機制尚無規定,未免遺憾。
第三,首次借鑑了“生活補償”標準。
“生活補償”是現代西方國家出現的一種新的補償理論。所謂“生活補償”,不是對個別財產的財產價值補償,而是着眼於作為整體的人的生活的本身予以補償,例如村落被迫轉移,村民失去的不僅是房屋耕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條件,在此情形下,僅僅給付財產補償,不足以恢復與原來同等的生活狀況。我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該條款將被徵地農民列入社保範圍,防止了大批失地農民淪為做工無崗、種田無地、吃飯無錢的“三無農民”;對被徵收住宅的居民,明確規定恢復其居住條件。這不僅僅是着眼於財產上的補償,更是體現了對於公民生活權利的尊重。
首先在這個補償安置的實施細則當中,明確了土地補償的一些安置項目的範圍,其次就是也借鑑了生活補償的標準,在這個標準的具體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如果還有不懂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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