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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下兒媳或女婿可享有繼承權

法律2.55W
特殊情況下兒媳或女婿可享有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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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下,父或母也可成為原告


1、有生效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時

《婚姻法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筆者不支持在有生效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的情形下,仍堅持要以子女作為撫養費糾紛的原告,理由是:造成訟累、浪費司法資源、破壞誠信等。比如:當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時,另一方卻不能以離婚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反而得再以子女名義另行提起撫養費糾紛這明顯不合常理。

2、但要考慮訴訟時效

雖然有生效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但當撫養子女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拖欠的撫養費時,往往不得不面對已過訴訟時效的局面。因為多數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是每月一付,而一般的訴訟時效也就是2年。故此時可考慮以子女名義起訴,因從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角度出發,大多數

法院會認可從子女成年時開始起算2年的訴訟時效。

3、若需要增加撫養費時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此時雖有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但仍建議以子女的名義要求增加撫養費。

夫妻之間和諧最為重要,當夫妻之間無法繼續一起生活的時候,就會矛盾,嚴重的就要鬧離婚。離婚過程中,最重要的糾紛就是確認撫養權糾紛。如果一方妥協了還好説,將撫養權讓給對方。但是如果是雙方都不妥協,那隻能由法院進行最後判決來決定孩子的撫養權改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