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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一些特殊情況

一般情況下,交通肇事罪的主體都是機動車駕駛員,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非機動車駕駛人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本站將為您具體分析哪些情況,會迫不得已或者稀裏糊塗地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一些特殊情況

非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在判斷時應當以行為人是否是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駕駛非機動車為標準.我國司法解釋肯定了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的交通肇事罪的主體資格。司法實踐中應予正確適用,指使者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不能以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論處,而是應當以包庇罪定罪;如果是指令肇事者將受害人轉移到他人不容察覺、無法救助的地方,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則與肇事逃逸者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以上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特殊主體的情況,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説明,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另一種情況。案情簡介:華某與樑某在小飯館喝了六瓶啤酒後,華某騎上車,而樑某坐在了他的自行車後座上。華某由於不勝酒力,難以控制自行車,當車行駛到燈市口西街西口時摔倒,造成樑某-腦損傷死亡,後華某被抓獲。

東城交通支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析事故形成原因為:華某騎自行車上路行駛後座載人,違反了《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55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八)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歲以上的人員”的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認定書確定華某對此事故負主要責任;樑某因違反規定搭乘自行車,負次要責任。

近日,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華某提起訴訟,其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我國《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只有才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事實上,在內河或者海上違規駕駛、操作輪船,發生嚴重碰撞事故,也可構成此罪。至於駕駛非機動車輛,由於車輛本身性能所限,一般不會發生像機動車肇事後的巨大危害結果,但不是絕對不可能。如當非機動車用來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導致法定的危害結果發生,也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本案中,華某騎車帶着樑某行駛在市區內公路上,是在從事一種交通運輸活動;正是由於華某酒後騎車帶成人這種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辦法的行為,直接導致了摔傷樑某並致其死亡的結果;在事故中,華某負主要責任。華某的行為及造成的後果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

從以上我們看出,構成交通肇事罪有時竟出乎我們的意料。本站提醒您,遵守社會公德,拒絕酒駕,為您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也就是為您自己負責。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登錄的我們本站的官方網站,在那裏您可以瞭解更多。

標籤:肇事罪 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