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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債務債權關係怎麼認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那麼在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其債務債權關係要如何認定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債務債權關係怎麼認定

如何認定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債務債權關係

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特定債權債務關係”的司法認定:

作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種特殊形式,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易與勒索財物型綁架罪相混淆。兩者之間最本質的區別就在於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特定債權債務關係”(不以該債權債務民法意義上真實自然存在為必要),那麼一般可以認定為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特定債權債務關係”,則一般認定為勒索財物型綁架罪。正確劃分“特定債權債務關係”的範圍,對於司法實踐中正確區分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勒索財物型綁架罪具有現實意義:

第一,索要合法債務。

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確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且有相應的證據證實,行為人實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就是為了追討自己的債務,在力圖通過私力救濟、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因為採用了非法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具備了相應的犯罪構成,而轉化為刑事案件的,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這是比較典型的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容易判別認定。

第二,索要非法債務。

這在以往的司法實踐和學術理論中存在着較大的爭議,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個司法解釋為司法機關處理此類行為提供了依據,也就此平息了爭論。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有關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債務債權關係認定的內容。希望對您瞭解債權債務關係的知識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