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法院庭前調解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民事糾紛法院庭前調解注意事項有哪些
1、 庭前調解的適用
法院庭前調解的適用條件有二:其一,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其二,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調解。
2、 法院調解的原則
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調解時應遵循的行為準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的規定,法院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1)當事人是否自願參加法院庭前調解。要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是指法院調解無論是調解活動的進行還是調解協議的形成都要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須當事人自願;第二,在實體上,是否達成調解協議,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已經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基本明瞭的基礎上進行。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必須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
(3) 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法院調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可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原則。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程序上要合法。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或不願繼續進行調解的,不應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未成的,不應久調不決,而應及時判決,等等。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內容應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的規定,調解應當是當事人自願且應當合法。調解的合法是在調解的進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在調解協議內容上的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調解協議的合法是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而不要求調解協議的內容要完全符合法律。
二、庭前調解的流程
1、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後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根據《民事調解規定》,調解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之前進行,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後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後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
2、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這裏所説的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是指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對案件事實有所瞭解的單位以及當事人的親友,由他們來協助調解,有利於緩解訴訟的緊張氣氛,解除當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慮,促成調解協議的形成。
法院調解應當在當事人的參加下進行,原則上要採取面對面的形式。根據《民事調解規定》,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做調解工作。調解的進行,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調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離婚案件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親自參加調解,確有困難無法親自參加調解的,當事人應就離與不離問題出具書面意見。
3、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
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做記錄,並由當事人或經授權的代理人簽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調解協議違背法院調解有關原則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民事調解規定》第12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3、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院庭前調解注意事項大致分為兩大主體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而是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法庭調解有利於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但是必須依法進行。公民有選擇的權力,如果民事訴訟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希望進行調解,則可以要求法院直接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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