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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法院調解

債務糾紛法院調解

債務糾紛起訴法院應該怎樣調解,其中相關的知識都是怎樣的?在此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帶來其中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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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院調解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因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首先要進行調解。調解遵循兩條原則。一是當事人自願原則。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強迫調解,同時,在調解過程中,法院也不能強迫當事人對不能達成共識的事項進行認可。二是合法原則。調解活動在程序上要合法,調解協議的內容也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對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對達成協議的,應當讓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在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書記員、審判人員在調解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之後,調解即具有法律效力。而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或者雙方反悔而拒不簽收的,則調解不成立,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調解書生效後,產生與生效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調解結案的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