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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與投資的區別

民間借貸與投資的區別

民間借貸與投資的區別

投資與借貸雖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其在性質、來源、運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着本質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借貸是一種債,投資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一般不可,但可轉讓;

(2)借貸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僅是佔用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使用權和處分權;

(3)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貸的目的則可能是多種的,雖大多數的借貸也是為了經濟的目的,但有的借貸是無償的;

(4)投資所可能獲取的效益是未來的、不確定的,而借貸如果是有償的,則應該是確定的;

(5)投資的來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貸資金;借貸一般是有支配權的所有物;

(6)投資形成的形態有多種,一般為真實資本或金融資本;而借貸則為所有物的所有權的轉移,對出借者來説是所有物的暫時消滅;

(7)投資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資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聯營除外),"抽逃出資"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嚴重的則構成犯罪;借貸則是可以而且是應該收回的。投資承擔有虧損的風險,而借貸則可通過擔保、債務轉移等來減少風險,投資則不可。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的民事行為無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賭博是國家法律嚴令禁止的行為,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