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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與自然人借貸的區別

民間借貸與自然人借貸的區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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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貸方欠錢不還,借方向法院起訴

你好,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但不能就此得出“唯一住房一概不能執行”的結論。因為該司法解釋第七條同時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也就是説,保障被執行人有房屋居住並不等於保護其房屋所有權。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定給付義務,卻依然出入高檔場所、用高檔商品、住豪宅,就不能以保護生存權為由,置債權人的利益於不顧。據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時,可採取以大換小、以近換遠、以好換差或租房等形式,既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又確保債權人實現其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