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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擔保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做擔保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律師解析:做擔保人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擔保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特殊情形除外。
2、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擔保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擔保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擔保人應當具有有效的身份證明,在貸款所在地有居住場所。
3、擔保人應當擁有良好的徵信記錄。
4、擔保人應當具有較強的還款能力。
5、機關法人不得為擔保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6、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擔保人。
7、其他應該具備的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