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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2.36W
出納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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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有什麼責任承擔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一、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撤消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