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在外地債權人如何維權?
在民間借貸領域,雙方簽了借貸合同,債務人欠錢不還的情況非常普遍,有些是客觀原因造成,有些就是債務人主觀上故意不還。有時候債務人為逃避債務,還會躲到外地,這就給債權人追討欠款增加了難度。那麼債務人在外地債權人如何維權?下面請看小編給出的分析。
一、債務人在外地債權人如何維權?
如果債務人故意躲避債務或者故意轉移財產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並且通過法律程序保全對方的財產以防止其轉移。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果明確約定了還款日期的話自到期後兩年內主張,如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解決債務糾紛的合法手段有哪些?
1、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2、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
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綜上所述,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躲到外地的,對於債權人而言,是無法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和平解決了。為了保障自身利益,債權人應該向法院提出訴訟,將債務人告上法庭。至於管轄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和合同簽約地法院都有權受理。針對債務糾紛案件,被告不到場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缺席審判,對債務人進行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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