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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的要約失效

哪些情形下的要約失效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哪些情形下要約會失效呢?
一、對要約的拒絕。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後,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
二、要約人撤銷要約。
三、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承諾。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表明要約人規定了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要約的效力當然歸於消滅。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一項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為反要約。反要約是否就使原要約失去效力呢?一般的看法是,提出反要約就是對要約的拒絕,使要約失去效力,要約人即不受其要約的拘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標籤:失效 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