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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應如何討債?

一、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應如何討債?

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應如何討債?

1、向債務人的配偶討債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的債務屬於夫妻共有債務的,死亡債務人的配偶負有償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製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則可以向債務人的配偶討要債務,其配偶負有清償義務

2、向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討債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説,死亡的債務人有繼承人並且繼承人繼承了其財產的,應當對債務人生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是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的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除非繼承人自願償還,否則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人是否承擔償還責任的事實基礎是其是否繼承了遺產。

3、向保證人討債的情形

《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是説,債務有擔保人,明確約定為連帶保證責任,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債務人死亡也不會意味着債權人的債務因此而斷裂;只要有配偶或者是保證人,那麼就可以依法的向這些人討要,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手續,所以,對於雙方在進行借貸的時候就一定要把所有的手續打好,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