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物的界定原則是什麼?
1、拋棄物
拋棄可以消滅所有權,使有主物成為無主物,此處所説的拋棄物是指被拋棄所有權的動產。拋棄行為,首先要有拋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拋棄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除此之外,還要實施拋棄行為,即放棄對動產的佔有。
2、不屬於禁止獵捕的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該規定不盡合理,因為依據民法原理,物權的客體應該是能夠被特定人支配的物。野生動物在被捕獲後,可以被特定人所支配,成為物權的客體,但在未被捕獲,尚處於野生狀態時,不被特定人所支配,應當屬於無主物。不屬於法律規定禁止獵捕的野生動物,可以先佔取得。
3、其他可以先佔取得的無主物
例如河中的鵝卵石、海邊的貝殼、掉落的樹葉等。無主物的範圍非常廣,難以全部列舉。在立法技術上,應採取排除法,即明確規定有主物的範圍,除此之外均為無主物。
位於他人動產或不動產上的無主物,非經該他人同意,不能先佔取得,但依據當地習慣可以先佔取得的除外
4、關於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未脱離土地之前,屬於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權應屬於所有人或對土地有使用權的人。但根據我國很多地區的習慣,他人可以進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取得一些野生植物的所有權。例如山腳下的居民到山上採集藥材和野草等,對這種行為也應該認定為先佔,否則從民法中找不到相應的概念來表達這種權利。但這種先佔行為應當不對土地權利人的權利構成重大影響或損害,否則權利人有權制止。另外,屬於法律保護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不得先佔取得。
綜上所述,遺棄物的界定原則是屬於不存在訴爭糾紛並且已經被原物權所有人拋棄的物品,對於其具體規定要求法律上沒有明確,但是按照通俗意義上來講,指被原主人拋棄或者無法明確所有人,遺棄物的發現者有時可以取得其擁有權的,但還要以具體情況為準,另外位於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遺棄物,或是法律規定不得先佔取得的無主物,是不能立刻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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