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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確認

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數個債務人基於不同的原因而對債權人負有債務,但這些債務人只是偶然聯繫在一起,不承擔連帶責任的。那麼不真正連帶債務要如何確認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確認

【案情】

原告:齊某

被告 :廊坊市××木業有限公司(簡稱木業公司)

被告: 趙某

被告:杜某(××鐵坨廠業主)

被告:文安縣供電局

原告齊某系被告趙某所建的建築隊工人,2004年4月12日被告趙某與被告杜某簽訂轉包協議,協議內容:杜某將所經營的鐵坨廠承建的被告木業公司異型彩鋼屋架上瓦工程轉包給趙某。2004年4月18日,原告在被告木業公司安裝異型彩鋼瓦時,被距屋頂部1.35米的高壓電線路擊傷,先後經霸州市第一醫院,天津市眼科醫院,文安縣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燒傷總面積4%,其中頭面部為深Ⅱ度燒傷佔2%,深Ⅲ度佔1%,右足底小趾左部為淺Ⅱ度燒傷佔2%。為此齊某以趙某、杜某、木業公司為被告向文安縣法院起訴,要求各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庭審中追加文安縣供電局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被告趙某辯稱,木業公司怕影響生產未斷電,是原告造成傷害的主要原因,應按規定給予原告一定補償。另外,其與原告是合夥關係,不是僱傭關係。

被告辯稱杜某,對原告所訴身體受傷的時間及結果均無異議,但其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木業公司辯稱,其根本不認識被答辯人,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其與杜某簽訂協議,杜某進行了現場勘查並無不當,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文安縣供電局辯稱,電業局下設輸電線路完全符合有關技術規程,對周圍環境不會造成傷害。供電局無任何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

【審判】

2005年11月14日,文安縣法院對致原告受傷的輸電線路進行勘驗,勘測結果為:線路據地7.45米,房頂距輸電線路1.35米(測量環境最高氣温攝氏13度)

另經文安法院鑑定技術室對原告的傷情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為“齊某電擊傷致右眼白內障,右視神經萎縮,其致殘程度為七級。”

另查明,木業公司陳述房屋是2004年4月將原有房屋拆除進行翻蓋,沒有審批手續。

庭審中,原告與被告木業公司達成協議,由被告木業公司賠償原告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萬元。原告放棄追究被告木業公司的連帶責任及其他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齊某作為被告趙某的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發生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被告趙某對此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趙某辯稱與原告齊某為合夥關係,因其沒提供有效證據不予採信。被告杜某在明知趙某沒有相應資質情況下而將自己所承攬的異型彩鋼瓦屋架上瓦工程轉包給趙某,造成原告受傷,對此被告杜某應與趙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木業公司違背電力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在高壓輸電線路下建築房屋,增加了安全風險,對原告受傷,其作為發包人亦應與僱主趙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原告齊某與被告木業公司雙方已就賠償事項達成協議,該行為屬於原告自願處分自己的權利,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作為本案被告文安縣供電局,由於原告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致原告電擊傷的輸電線路的產權為被告;況且依僱傭關係索賠與向致害物管理人或產權人索賠屬請求權竟合,當事人不得同時選擇,因此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文安縣供電局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齊某應獲得被告賠償其醫療費11004.84元,誤工費14193.1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75元,護理費675元,殘疾生活補助費19026元,交通費420元,對於原告齊某要求被告承擔精神損失費用,由於其所遭受的人身傷害已經給其造成了嚴重後果,給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因此為其要求應予以支持,但根據被告人生活狀況及當地人均生活的水平狀況,以給予原告2000元為宜,因此被告共計應賠償原告費用為47574.01元,由於被告木業公司已承擔20000元,故剩餘部分的賠款應由被告趙某承擔,即被告趙某承擔的份額為27574.01元。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整理帶給大家的以實際案例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確認進行解析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債務 連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