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具體案例談不真正連帶債務
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有多個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債務,但是這些債務人只是偶然聯繫起來的,不存在連帶責任,那麼怎麼理解不真正連帶債務呢?本文帶來從具體案例談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案情】
陳某租用張某的手扶拖拉機為其運送板材至句容市天王鎮孫家邊村一加工廠,並僱傭陳某某等人為其押運板材,押運過程中陳某某等人乘坐在車箱的板材上面,當張某駕駛拖拉機行駛至加工廠大門時,因大門的寬度及高度不足,致使陳某某腰椎骨被門樓擠壓受傷。陳某某為治傷花去各項費用兩萬餘元。後經法醫鑑定,陳某某傷殘等級為十級。於是,陳某某將陳某和張某作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賠償他的全部損失。
【審理】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於陳某和張能否在一個訴訟中作為共同被告以及兩被告如何承擔責任問題,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和張某不能在一個訴訟中作為共同被告。理由是陳某某與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同,因此,兩個法律關係不能在同一個案件中合併審理。陳某某隻能選擇其中的一種法律關係主張其權利,或者以僱傭合同為依據,以其是在從事僱主所安排的工作過程中身體受到傷害,而向其僱主請求賠償,作為僱主的陳某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另案再向造成損害事實的第三人即張某行使追償權。或者是根據《民法通則》、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直接向張某要求賠償,對這兩種法律關係的處理不能合在一起一併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基於陳某某受傷並造成損失的事實,陳某和張某根據不同的法律關係,都是向陳某某賠償損失的義務主體,陳某某從二者中的任何一方都能獲得全部賠償,陳某某有權選擇二者之一或將二者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起訴,並由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陳某某可以將二者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但二者不能承擔連帶責任,理由是連帶責任是基於共同的侵權行為或者共同的約定(約定承擔連帶責任)或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而本案兩被告既沒有共同的侵權行為和約定,也沒有應由他們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故不能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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