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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權是不真正連帶之債嗎?

一、保險代位權是不真正連帶之債嗎?

保險代位權是不真正連帶之債嗎?

保險代位權是不真正連帶之債。對於保險人來説,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後,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由於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二、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其一,保險事故的發生與第三者的過錯行為須有因果關係。具體説,第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保險合同所規定的責任事故,如果發生的事故並非保險事故,與保險人無關,不存在保險人代位行使的問題。第二,發生的保險事故,必須是第三人的過錯所造成,如果損失並非因第三人的過錯行為所致,同樣不存在保險人代位行使權利的問題。

其二,代位權的產生須在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之後。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對應投保的主險條款規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

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一種轉移了的債權;而債又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在保險公司未給付賠款即保險金額之前,它與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是沒有任何債務關係的。只有在保險公司履行了其賠償義務之後,被保險人對致害的第三者所享有的賠償請求權才發生,即保險人因履行賠償義務而造成了新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原有的權利。

當意外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代被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保險代位權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應用是比較普遍和廣泛的。保險代位權是因第三人的責任造成事故時,保險機構代替被保險人的代位權,同時給予保障的是保險機構和被保險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