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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連帶之債的效力是怎樣的

很多人知道連帶之債,那麼什麼是不真正連帶之債呢?不真正連帶之債的效力是怎樣的?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不真正連帶之債效力的法律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不真正連帶之債的效力是怎樣的

不真正連帶之債,是指數個債務人基於不同的債之發生原因,對於同一個債權人,所承擔的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如其中之一債務人完全履行其債務,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即因為債權人債權之實現而歸於消滅的法律關係。

不真正連帶之債的效力:

我國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在內的現行立法對不真正連帶之債並無明確規定,因此,關於其效力問題,只有依據民法、物權法理論予以闡釋。

對外效力:

不真正連帶之債的對外效力,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關係

1、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全體,得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債務之履行。如前所述,不真正連帶之債,是數個債務人基於分別的、各自的債之發生原因而獨自地承擔責任,只是因為受害人(債權人)同一和損害同一而客觀地結合在一起,屬於廣義的請求權竟合。因此,債權人就履行主體、履行主體的履行範圍,自然有選擇的權利,但是,正如我國台灣地區的“台灣民法典”所述:“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2、就某一債務人發生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等足以滿足債權人債權之事項時,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即因債權人債權之實現而消滅。這是損害賠償法的“填補損害”這一最高指導原則的要求,否則,債權人即有重複受償的可能。

3、債權人單就某一債務人為履行請求、免除、混同、債務變更或時效完成,對於其他債務人,並不發生效力。這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之“不真正性”體現之所在。但是,在存在“終局責任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對於“終局責任人”債務之免除,對於非終局責任人之債務,在免除的限度內,也發生消滅的效力,否則,將使非終局責任人陷入求償不能之不利的境地。

對內效力:

不真正連帶之債的對內效力,是指不真正連帶之債的各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實質上即是各債務人之間有無債務分擔、得否發生求償關係等問題。

相信各位讀者朋友在閲讀了上文後對不真正連帶之債的效力問題有了清楚的瞭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效力 之債 連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