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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持槍搶劫要槍斃麼

有人持槍搶劫要槍斃麼

搶劫是最嚴重的八種犯罪之一,持槍搶劫更是嚴重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那麼大家就有一個疑問了,有人持槍搶劫要槍斃麼?槍斃是最嚴重的刑罰,那麼持槍搶劫是否屬於罪行極其嚴重並需要執行死刑?小編將結合相關問題,為大家解答疑惑。

一、持槍搶劫要槍斃麼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持槍搶劫是搶劫罪的加重情形,但是並不代表持槍搶劫就一定會判處死刑,如果沒有法定的判處死刑的情況出現,是不會判死刑的。

二、持槍入室搶劫傷人的量刑

搶劫罪是我國最嚴重的八種犯罪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加重構成的搶劫罪有下列幾種情形:

⑴入户搶劫;

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⑶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⑷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⑸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⑹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⑺持槍搶劫的;

⑻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加重構成的搶劫罪又可分為結果加重和情節加重兩種情形,搶劫罪的結果加重,是指因搶劫而致人重傷、死亡的犯罪情況。

在司法實務中,一般作如下處理:

1、以下情形一般多考慮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在搶劫過程中殺人的,比如為搶劫而直接傷害或殺人,造成死亡或兩人以上重傷的。

(2)同時具備上述八種情節中兩種以上情節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搶劫搶險物資,造成嚴重後果的。

(5)搶劫軍用物資,嚴重減弱戰鬥力的。

2、下列情形一般多考慮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1)在搶劫過程中,並不是為了滅口,是由於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雖在搶劫中造成重傷,但沒有殘疾的。

(3)雖有八種情節之一,但情節不嚴重的。

(4)多次及數額大,但如行為人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賠,也可適用死緩。

根據法律規定以及一些司法實踐,持槍搶劫屬於搶劫罪的加重搶劫之一,一般多考慮可能死緩,不需要槍斃。當然,僅僅是“有人持槍搶劫需要槍斃麼”這樣的問題,並不能看出具體的案情。如果有特別其他惡劣的情節,也不排除要被槍斃的可能性。刑法問題在理論界爭議很多,所以想得到具體答案,小編建議大家諮詢專業人士。

標籤:槍斃 持槍 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