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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爭論

債權人代位權爭論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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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界定,債權人代位權的目的?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界定債權人代位權的涵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此,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受償,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財產權利而危及其債權時,得以自己的名字代替債務人行使財產權利的權利。二、債權人代位權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消滅。”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代位權是針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避債的現象而確立的一種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訴訟制度作為債的擔保制度和違約責任的補充,得以更有效的保障債權人利益,督促債務人切實履行債務,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