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的情形是怎樣的?
一、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情形
1、該債權因身份或特定關係形成的債權,系基於法律規定而形成,具有“須由當事人親自行使,不可代替或不可轉讓”等特徵,如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等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2、該債權系債務人生存之基本保障,具有“如被剝奪,則債務人可能面臨生存的危機”等特徵,如自然人享有的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但該認定效力不應及於企業法人。
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三、 債權人代位權的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也就是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才能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這裏應該注意的一點就是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的時候,才能行使代位權。
3、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並且不能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否則應對由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實際是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般抗辯事由,都可直接向債權人主張。
四、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 對於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2)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權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 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處於被告的訴訟地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自己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
(2)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 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人只能在本人債權額內提起代位權訴訟,也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範圍。
(3)經審理確認代位權成立並經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
上述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的情形是什麼,以及照圈人行使代位權的相關信息,債權人在因債務人的某些行為嚴重的損害了債權人 本身的利益時,債權人提出的代位權的這一權利,我國和法律也明確的規定了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相關規定,上述內容中小編就是根據法律的內容對其進行的整理編輯,如果大家對債權人代位權想要了解,請仔細閲讀上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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