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嗎?
一、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嗎?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1、所謂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換言之,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此處所説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具體包括:
(1)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説,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給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100萬元的房屋故意以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需要指出的是,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已經成立或生效,其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移轉,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將明顯有害於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明顯有害,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行為後,已不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如果債務人仍然有一定的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有害於債權。
2、所謂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
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一般來説,認定債務人的惡意應以其實施行為之時為準。
另一方面,第三人與債務人實施一定的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這就是説,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已經知道該行為對債權具有損害。至於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在確定第三人的惡意時不必考慮。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每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綜上所述,從撤銷權行使的客觀條件可知,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
通過上述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嗎這一問題,已經有了答案,債務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以不當的行為處分財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一定要具備證明自己觀點的證據,否則,法院也無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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