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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嗎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受讓財產或者購入他人財產,需要以影響到債權實現為前提,並且相對人應當知道債務人存在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目的。
在此範圍內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