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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相對人的撤銷權例子後果是什麼?

一般在簽訂合同時候我們可能會碰到無權代理的情況出現,在無權代理下合同的效力是可以撤銷的,因此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直接影響到被代理人的利益,以及善意第三方的利益,相關規定也出台規範化,保護多方的利益不受損失,那無權代理相對人的撤銷權例子後果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無權代理相對人的撤銷權例子後果是什麼?

一、無權代理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1、“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故而,合同法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後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2、“撤銷權”是指第叁人有權在被代理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撤銷其與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第叁人一旦行使撤銷權,被代理人就不能再行使追認權。行使撤銷權的第叁人必須是善意的,即不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而仍與其為法律行為的第叁人,即惡意第叁人,法律無賦予其撤銷權的必要,如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催告權和撤銷權,但我國《合同法》第48條明確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見,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第叁人的催告權與撤銷權。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叁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叁人明知代理人屬於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或者被代理者拒絕就產生法律效力的失效。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要在排斥期間行使權力。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或者有任何疑問,詳情請諮詢本站專業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