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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權代理撤銷權?

一、合同相對人

什麼是無權代理撤銷權?

一般是指合同的相對方 比如説簽署合同的是甲乙兩方 那麼 甲方的相對人就是乙方乙方的相對人也就是合同中的甲方

二、代理人

代理人(,也叫“經紀人”或“授權代表”。係指自然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或口頭約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費),全權或在一定的授權範圍內,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權單位,在代理期限內行使被代理者的權力,完成相關的使命或者任務。

三、無權代理人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後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

四、無權代理行為簽訂合同效力

因無權代理行為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這裏稱的無權代理僅指狹義上的無權代理。主要包括行為人自始沒有代理權、代理人超越代理權以及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

依照法律的規定,無權代理人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權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被代理人予以追認的,合同有效。被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無效,責任由無權代理人承擔。

五、追認權

為了平衡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的利益,對於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相對人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相對人行使催告權應當向被代理人表示。相對人應當在被代理人追認前行使催告權。依照法律的規定,相對人可以在一個月內催告被代理人進行追認。相對人應當給被代理人在一個月之內的合理的追認期限,期限不應過短。在追認期限內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六、撤銷權

對於因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善意的相對人享有撤銷權,惡意的相對人沒有撤銷權。對於相對人善意和惡意的主觀心態,應當以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應當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為評判標準。相對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可以向被代理人或者無權代理人作出。撤銷權的行使應當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

五、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從本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到善意相對人是享有無權代理撤銷權的。即,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權可以向被代理人或者無權代理人提出。但,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合同前,應與被代理人做必要的溝通,至少在大的方向上取得認同,否則費工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