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一、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1、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2、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 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越權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有什麼?
與其他類型的無權代理相比,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説,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權限範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代理權限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無權代理的行為,未經被代理人的追認,不具備法律效力。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代理人在實施具體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限制;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若是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代理權限範圍之內,屬於有權代理,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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