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法律後果是什麼?
無權代理也就是指在沒有經過他人授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代為行使權利。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產生的法律效果其實不一定就是由被代理人承擔,需要看被代理人是否有追認行為。不過無權代理會產生一些法律後果,那無權代理法律後果是什麼?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無權代理法律後果是什麼?
1、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屬於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二、無權代理中第三人的催告權與撤銷權
1、催告權。催告權是指在無權代理中,第三人有權向被代理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答覆是否承認無權代理行為,如超過期限本人未予答覆,即視為被代理人拒絕承認,被代理人也就喪失追認權。
2、撤銷權。撤銷權是指第三人有權在被代理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撤銷其與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一旦行使撤銷權,被代理人就不能再行使追認權。行使撤銷權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即不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而仍與其為法律行為的第三人,即惡意第三人,法律無賦予其撤銷權的必要,如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合上文的內容,我們瞭解到在進行無權代理的時候,如果被代理人有追認的話,那麼代理的效果會歸於被代理人。但如果沒有追認或者直接拒絕的話,那麼此時就不會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自然善意第三人就可以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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