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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務的管理規定是什麼?

地方債務的累計背後有着巨大的金融維基與風險。我國國家政府以及地方政府都會通過行政管控地方債務。但如今很多地方存在地方債務持續累計,資不抵債的情況。那麼地方債務的管理規定是什麼呢?其中包含顯性,隱性等概念。國家規定會對地方債進行相關考核以減少隱患。具體請看下文。

地方債務的管理規定是什麼?

一、地方債務的管理規定

“地方債”(全稱:地方公債),指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是地方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它是作為地方政府籌措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而發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預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調度。2013年12月10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日前印發《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地方債成內地官員政績考核重要指標,留爛帳離任也究責。地方債券僅僅是地方債務中顯性債的一部分。而地方債是一個包含顯性負債、隱性負債和地方或有負債的概念。

二、如何進行風險管理

監測體系

要強化對預算外收支的監管統計,尤其是強化對地方政府和地方國有資產公司擔保和隱性擔保、體制外支出和相關的借貸以及其它導致政府負債的財政與準財政活動,建立一套監測、預警體系以評估地方債務的總體風險。該體系可以對各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進行排名,從中長期來看,該體系的數據庫和分析指標可以為地方政府的信用評級提供基礎,從而為有條件地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和發展地方債券市場創造條件。

分離職能

地方政府要着眼於提供對轄域內民眾福利和地方經濟運轉至關重要的基本公共服務,競爭性、贏利性強的領域政府最好不要插手,以防範或有債務的累積和債務風險的形成。當地政府全資公司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也要用於當地基礎設施建設,而不能用於純經營性和贏利性的基礎設施(如一般電信項目等),也不能用於對當地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更不能用於完全應由市場調節的加工工業項目。要通過改革政府主導型的投融資體制,使政府最大程度上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儘量擴大民間投資的比例。

化解風險

首先要對政府債務進行歸口管理,克服政府債務多頭管理、各自為政、債務規模與債務資金使用及償債能力不清的現狀,由專門的部門統一管理政府債務,明確其職責、權限,賦予相應的職能,發揮管理、監控、預警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償債準備金制度。通過多渠道籌集償債資金,每年有計劃地從預算財力和政府預算外資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償債,化解償債壓力。再次,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清理、界定財政支出範圍,對不應由財政承擔的支出項目應徹底“斷奶”,騰出部分資金用於償債。此外,要加大對財政週轉金的清理回收力度,用清理收回的週轉金歸還借入上級週轉金和其他債務。最後,若遇到償債高峯期,可適當考慮通過出售、轉讓部分國有資產來償債。

完善法律

多數國家沒有處理地方無力償付問題的法律框架,多以“就事論事”的方式處理地方債務問題,與這種法律上的模糊性同時出現的情況往往是財權和事權劃分的不明確以及政府間轉移支付中的討價還價。必須不斷修改和完善我國的法律規定,強化地方政府的舉債約束和債務管理,使其與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相適應,並儘可能與國際接軌。在創新地方收益債券等金融產品時,要謹慎論證,逐漸推進。為了使我國地方債務的發展與控制沿着規範化的方向前進,修改《預算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的工作應當儘早提到國家立法機關的議事日程上來。

三、累積的危害

地方債務的累積影響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嚴重時甚至會導致社會動盪,發生大規模金融危機。具體分析,地方政府債務累積可能帶來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擴大結構性矛盾

地方政府負債投資整體上降低了社會投資效率和經濟增長質量,擴大了經濟發展的結構性矛盾。許多地方政府大規模啟動的投資項目效率很低,尤其是機場、公路的重複建設項目有許多建成即虧損,給當地財政背上了沉重的負擔,也降低了經濟增長的素質和質量。

惡化信用環境

債務約束軟化,惡化了社會信用環境。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的基石,地方債務的展期、拖欠會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財政該支未支、該補未補還直接損害不少企業的利益。地方債務不能到期清償還會產生嚴重扭曲的市場信號,動搖投資與消費信心,使得後續的政府投資項目籌資、經營變得困難重重。

金融風險放大

高居不下的地方債務積累了龐大的金融風險。地方政府通過對控股或全資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借款墊付地方債務是轉軌時期各地普遍存在的現象,地方債務向金融機構轉移導致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狀況惡化,金融風險累積。截至2003年6月末,全國112家城市商業銀行貸款餘額6523.91億元,其中不良貸款餘額1078.11億元,佔比達16.53%。全行業虧損為55.97億元,歷年累計虧損的有50多家,佔到112家城市商業銀行的45%,處於高風險狀態的有22家,其中13家已經資不抵債。城市商業銀行平時的經營普遍受到當地政府的強烈干預,一般地方政府都是城市商業銀行的最大股東,向大股東的關聯貸款龐大是引發其財務風險的重要原因。

一些感到財政收入不足、上級財政“補貼”不足、同時無力變相發債或借錢的地方政府或機構,往往情不自禁地利用手中職權向社會強行攤派或收費。個別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由於無法按期歸還銀行債務本息或拖欠工程款,使他們疲於應付籌措資金還債,這不僅使政府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擾,而且影響了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

綜上所述,我們能夠了解到地方債務的相關管理規定。我們國家政府以及法律機構應當關注地方融資平台以及債務相關情況。避免大危機後無法收場。法律管控能夠從各方面嚴格治理地方債務的深層次問題。以上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法律問題歡迎留言諮詢。

標籤:債務 管理